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內戶字第1140243487號
公告主旨
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辦登記之戶籍登記事項,如公告事項,自114年9月8日起實施。
公告依據
依據戶籍法第2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 國民法院調解成立裁判確定之裁判及和解成立裁判確定之和解等,得以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人口、住址調整之戶籍登記事項。 當事人得於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線上辦理登記事項。
- 相關公告另刊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s://www.ris.gov.tw
部長:劉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