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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及罰鍰標準

內政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籲請民眾於法定申報期間內申辦各項戶籍登記,以免逾期受罰!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之一

項目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判決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30日內 60日內 3個月又30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 (戶籍法第79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300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500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700元
逾181日以上 900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900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 (戶籍法第76條) 自動申請更正 3,000元
戶政人員發現 6,000元
被人檢舉 9,000元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之二

項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戶籍法第80條)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戶籍法第77條)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戶籍法第77條)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訊之處罰 (戶籍法第78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1000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1500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2000元
逾181日以上 3000元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