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
依據內政部於 110 年 10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 點規定略以, 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係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者。
-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者。
-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者。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
注意事項
❗️❗️ 注意: 請民眾於申請時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利審核作業。